退款政策

费用退款政策

(依据 O.Reg. 415/06 第24(2)至33条规定)


第24条(2)定义(适用于第25至27条)

  • “已产生费用”(Earned fees):指在学生退学或被开除时,根据已完成的教学时数按比例计算的职业课程费用总额。
  • “课程中点”(Program mid-point):指职业课程进度达到一半,即已完成全部安排教学时数的50%。
  • “服务费”(Service fee):指职业课程总费用的20%或500加元中的较低者。

全额退款(Full Refunds)

第25条
在以下情况下,如学生已与职业学院签订课程合同,学院必须退还该课程的全部已付费用:

  1. 学生在收到合同副本后两日内,依据法律第36条以书面形式取消合同。
  2. 学生完成课程前,学院终止该课程,或该课程被主管部门撤销批准,但学院仍保持注册状态。
  3. 学院在取得注册证书前收取任何费用。
  4. 学院在课程获得批准前收取任何费用。
  5. 学院在学生签署合同前收取除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。
  6. 学院以违反其开除政策的方式或理由开除学生。
  7. 学院未按第12条要求向学生提供书面学习评估。
  8. 学生因学院违反第18(1)条规定的声明、图像或视频,根据第18(2)条使合同无效。
  9. 合同缺少第20条规定的必要条款,学生依据第22条使合同无效。
  10. 学生在课程中超过10%的时间由不符合第41条资格的教师授课。

扣除服务费后的全额退款

第26条
在以下情况下,学院需退还全部已付费用,但可扣除服务费:

  1. 学生在合同规定的开课日期前书面通知退学。
  2. 学生被有条件录取,但未在开课日前满足入学要求。
  3. 学生在开课后14天内未参加课程,且学院在开课45天内书面通知取消合同。
  4. 国际学生在课程中点前被通知未获得加拿大学生签证。

部分退款(Partial Refunds)

第27条

(1)适用情况

若出现以下情况,学院须按本条规定退款:

  • 学生在开课后退学;或
  • 学生因符合学院开除政策的原因被开除

(2)课程时长不超过12个月

  1. 若退学或开除发生在课程中点前:
    • 退款金额 = 已付费用 − 服务费 − 已产生费用
  2. 若发生在课程中点后:
    • 无需退款

(3)课程时长超过12个月

退款按每12个月阶段计算:

  1. 若在该阶段完成一半课时前退学或被开除:
    • 退款 = 该阶段已付费用 − 服务费 − 已产生费用
  2. 若在完成一半课时后:
    • 该阶段不退款
  3. 若某阶段尚未开始:
    • 全额退款该阶段费用

强制费用退款

第28条

  1. 学院仅可收取经主管部门公布的强制费用。
  2. 若收取未经批准费用,学生可书面申请退款,学院必须退还。

不得抵扣退款

第29条
学院不得将应退款项用于抵扣学生在其他非职业课程中的欠费。


退款时间

第30条
学院必须在以下情况发生后30天内完成退款:

  • 学生提交退学书面通知
  • 学生收到开除通知
  • 学生提出退款申请

教材与设备处理

第31条
在计算退款时,如学生:

  • 未在10天内归还教材或设备;或
  • 已归还但非未拆封或非原状

学院可扣除其零售成本。


国际学生退学通知

第32条
若国际学生(或其代表)通知学院未获得加拿大学生签证,则视为:

  • 依据第36条取消合同,或
  • 退出课程

货币

第33条
所有退款必须以**加元(CAD)**支付。